太原市优良工程评审办法
太原市优良工程评审办法
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激励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促进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和省《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评价标准》(DBJ04-244-2006),结合我全市建筑行业开展创建优良工程的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太原市优良工程代表市级先进工程质量水平。是申报山西省省优工程、“汾水杯”质量奖,“太行杯”土木工程奖的基本条件。
第二条 太原市优良工程申报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建设,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的下列单位工程或者建设项目可以申报:
(一)建筑面积5000m2以上住宅或总建筑面积10000m2以上设施配套齐全的住宅建筑群;
(二)建筑面积5000m2以上的办公楼、商场、综合楼、宾馆等公共建筑;
(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
(四)大中型工业、交通、市政、机电设备安装、农林水利、国防军工等建设项目中的单位工程;
(五)个别规模达不到上述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有一定社会影响,工程质量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也可申报。
(六)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市场管理政策规定的工程不予受理;
本条第四款所列举的建设项目中的单位工程是指:
1、建筑面积4000m2以上多层厂房或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单层工业厂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2、长度1000m以上的隧道,500m以上的桥梁;
3、桥面面积2000m2以上的立交桥;
4、投资300万元以上或中等以上规模的构筑物工程;
5、面积3000m2以上的园林建筑;
6、面积1000m2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
7、长度10km以上的高速公路,20km以上的高等级道路工程;
8、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土木工程。
本条第六款所列工程不予受理是指:
1、违反建筑管理法规的工程;
2、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
3、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
4、使用国家、山西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
5、保密工程和竣工后隐蔽的工程;
6、存在工程质量纠纷的工程。
第三条 太原市优良工程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太原市优良工程的建设项目,主体结构须获得太原市结构优质工程奖(设备安装、市政、园林、古建、公路、钢结构等专业工程除外)。
(二)、申报太原市优良工程的建设项目必须是列入国家和地方建设计划,已经形成生产能力和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竣工验收合格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
(三)、工程建设过程必须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合法。
(四)、按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和山西省《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评价标准》(DBJ04-244-2006),施工单位自评,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已进行评价,并且节能效果达到节能验收标准的工程。
(五)、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并经半年使用期。工业交通等项目要求投产试运行并经过相关部门正式验收,各项技术和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先进水平并已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条 太原市优良工程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必须是单位工程或工程项目的总包或主承建单位;多家施工企业承建的特殊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申报。
主要参建单位可以同时申报参建工程优良评审。申报单位在《太原市优良工程申报表》中应如实填写主要参建单位的内容。主要专业参建单位所承建的工程(地基处理、专业装饰装修、安装等)规模在100万元以上且工程评价为优良的相关单位,在单位工程己评优的基础上,可发相应的优良工程参建证书。
第五条 太原市优良工程申报程序
(一)施工企业或建设(开发)单位应当自愿书面申报。
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的依据为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和山西省《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评价标准》(DBJ04-244-2006)。
专业工程根据工程各自的特点,按照相应的专业标准进行评定。
(二)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业性工程项目,由申报单位择优向太原市建筑业协会推荐上报。
第六条 太原市优良工程申报材料:
(一)市优良工程申报表;
(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三)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评价备案表;
(四)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六)消防、电梯等专项工程验收的证明文件;
(七)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书;
(八)特殊工程的分包验收记录(如网架、幕墙、电梯等);
(九)建筑物沉降观测记录及其说明;
(十)质量评价加分证明;
(十一)住宅工程用户回访记录(要求100%对住户回访,未入住的要有建设单位出具证明)
(十二)评价标准中重要的评价项目资料;
(十三)项目周边环境安全的有关说明及材料;
(十四)室内环境的质量检测报告(封面及结论复印件);
(十五)建筑物正背侧面彩色照片各一张。
本条第十款加分证明是指:
1、获得部、省级及其以上科技进步奖和科技示范工程奖;
2、使用节能、节地、环保等先进技术及施工过程采取先进施工技术的材料证明;
3、获得太原市建筑业协会颁发的QC获奖证书;
本条第十二款重要的评价项目是指:
1、钢筋混凝土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
2、钢结构焊缝内部质量检测报告和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紧固质量检测报告。
本条第十三款项目周边环境安全的有关说明是指有无高切坡挡墙、高填方区、断裂带及防护设计、施工的有关资料。
除申报表外,其它资料均要求为复印件,按上述要求的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
第七条 工程现场审查程序
(一)听取申报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及项目质量创优目标管理和措施。
(二)对申报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复查。
(三)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核查。
(四)工程监理和建设单位的评价意见。
(五)走访使用单位了解使用者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第八条 工程现场核查内容
(一)申报资料
主要审查申报条件、申报资料、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二)现场复查
1、对地基基础、主体工程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安全可靠,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是否符合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2、对防水工程进行检查,是否有渗漏、积水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3、门窗工程的垂直度、方正、安装牢固、小五金齐全、美观、密封性符合节能要求,门窗洞口、楼梯栏杆等防护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
4、地面的平整、色泽、接缝是否均匀、有无空鼓裂缝等情况。
5、各项装饰工程的操作、拼缝、工艺水平及实物观感质量情况。
6、水暖燃气管道及器具安装的牢固、走向、坡度支架、接口、阀门质量情况。
7、电气线路敷设、灯具、开关、插座、配电箱盘、接线质量情况,防雷接地及电气保护接地情况。
8、通风工程的成组设备安装、管道的支架、保温材料敷设、运行噪音、风口盘管安装及运行情况。
9、电梯信号、运行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10、消防工程管道安装、消防箱及水口的位置、方向情况。
11、工程环境质量状况:有无高切坡挡墙、高填方、其它危险物及防护设施施工以及室内环境质量情况。
12、建筑节能设计及施工质量和节能效果,审查各保温系统存在的热工缺陷,各专业节能措施是否落实,热桥部位的处理情况等。
(三)资料核查:
1、工程建设的各项手续是否齐全(重点核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
2、建设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3、施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4、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5、工程管理资料是否齐全。
6、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效果检测、评价资料是否齐全。
7、结构及功能测试项目按规范要求全部检测。
8、工程周围危险物防护设计、施工资料等。
(四)现场征求使用单位(用户)意见。
第九条 工程评审
(一)太原市优良工程由太原市建筑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现场核查,经专家评审组评审会议审定。
(二)太原市优良工程每年召开两次评审会,上半年7月底前,下半年11月底前受理、现场核查、评审。
(三)对评审审定通过的优良工程项目,由太原市建筑业协会颁发《太原市优良工程证书》及相关文件。
《太原市优良工程证书》及相关文件由太原市建筑业协会统一编号、制作和颁发。
(四)市优良工程的评审审查实行审查责任制度。
市优良工程的申报材料审查、现场核查、评审实行分工负责制,每一阶段的技术性审查、资料核查、实物工程质量的核查及评审均须参加人员和负责人签字。
(五)凡获得太原市优良工程的项目,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太原市优良工程荣誉称号,收回相关证书。
第十条 评审纪律
市优良工程的评审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负责、公正透明、严格把关的原则进行。核查人员、评审人员要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对发现有徇私舞弊行为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一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