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4月份安全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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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月份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04月份

安全生产简报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0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以建筑工程品质提升为主线,以建筑施工安全为底线,以技术进步为支撑,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持续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改革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贯彻建筑工程品质提升指导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指导和督促各地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突出重点任务,确保有关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出台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的规定,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等试点,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

2继续推动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加大培训和示范力度,继续指导各地制定省级及企业层面手册实施细则,推动形成国家、省级和企业三级手册体系。深入推进手册贯彻落实试点,抓好示范引领,加强工程建设各环节质量管控,着力提升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3创新完善工程质量监管模式。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意见,健全省、市、县监管体系,全面推双随机、一公检查方式互联+模式,着力提升监管效能。开展工程质量评价试点,探索利用第三方力量,对部分地区实施区域质量评价。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修订出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4加大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力度。研究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措施,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加大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切实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和工程结构安全。

2提升安全治理能力,防范减少事故发生

1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部署,制定并实施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牵头督导江苏省建筑施工、城镇燃气、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2020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2加大安全事故处罚力度。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严格对事故责任企业及人员的处罚。严格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论证、执行等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查处工作实施督办和约谈制度。

3加强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提升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加强施工安全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施工现场安全标准体系,逐步淘汰落后防护产品与施工工艺。

4强化施工安全制度建设。改革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等制度,有效推动企业、人员、项目等安全责任落实。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提升政府部门的信息化监管能力。完善建筑施工安全诚信体系,积极培育建筑施工安全文化。

5加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印发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和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指导各地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和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部署开展疫情隔离观察场所和已开复工项目复工人员集中居住场所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切实防控重大安全风险。

3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全过程安全风险管理,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的通知。构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建设、施工等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规范管理措施,夯实保障基础,提高安全风险管理能力。

2持续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各地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隐患大排查紧急通知要求,深刻吸取地铁施工导致路面塌陷等事故教训,全面彻底排查在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安全隐患。强化风险源头防范,落实前期工作深度和现场隐患排查措施。

3不断强化风险防范技术措施。指导各地推广应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技术指南及创新技术指南等。研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提高安全行为标准化和现场安全生产控制标准化水平。研究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对不良地质施工和盾构施工安全风险防范对策措施。

4推动绿色建造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1进一步加强勘察质量监管。修订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并开展宣贯工作。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印发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数据标准,推进勘察质量监管信息化。

2积极推进施工图审查改革。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技术要点,突出安全审查,推动联合审查。创新监管方式,采互联+手段,推广施工图数字化审查,试点推BIM审图模式,提高信息化监管能力和审查效率。

3大力推动绿色建造发展。编制完善绿色建造技术导则,选取部分地区开展建筑工程项目绿色建造试点工作。印发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推BIM技术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开展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和建筑机器人发展研究工作,提升建筑业信息化水平。

5提升城乡建设领域抗震减灾能力,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

1完善抗震管理法规制度。加快推进《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做好条例宣贯工作。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制修订,不断完善抗震管理法规制度体系,提升法制化管理水平。

2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财经委第三次会议关于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部署,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施方案,编制调查工作指南,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工作落实。

3夯实抗震防灾工作基础。继续加强震情跟踪和震后应急救灾能力建设,健全应急评估专家队伍联动响应机制。在总结评估《城乡建设抗震防十三规划》基础上,组织编制十四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推动地震易发区城镇住宅抗震加固工程实施。

2020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将在部党组的坚强领导下,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继续开展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提升司党支部组织执行力。持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教育党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发扬斗争精神,勇于担当作为,增强政治能力和工作本领,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发72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 总则

第一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第八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第九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第十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第十一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三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第十四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第十五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三 工资清偿

第十六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第十七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八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九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第二十一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第二十二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四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第二十六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第二十八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3年。

第二十九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一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三十二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三十四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三十五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第三十六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第三十七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第五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水电燃气供应、物业管理、信贷、税收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四十四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四十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谁执法谁普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

第四十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第四十八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第五十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十一 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请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 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2万元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第五十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 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万元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六十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一 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 附则

第六十三 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第六十四 本条例202051日起施行。

三、集团公司下发《关于关于扎实做好节假日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目前,新冠肺炎虽然在国内已基本控制,但情况仍然严峻,目前还有境外输入人员的确诊病例,为了保障机关和项目各位员工在节假日期间的人身安全,现就集团公司整体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如下:

1、节假日期间,各职人员尽量减少异地外出,如确需异地外出,先行在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并填写《节假日期间员工外出基本情况统计表》(附1),外出期间做好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

2、尽量减少工地务工人员进出以及减少工地人员与外界接触。工人如确需外出,先行向项目部进行登记,填写《务工人员外出表》(附2),异地外出返岗后,须先行隔14天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施工。

3、节假日期间留并的机关和项目人员尽量减少外出,居家,避免感染风险。如需外出,一定要做好防护措施,带好医用或N95口罩。

4、所有外出人员避免到封闭、空气不流通的公众场所(如医院、小吃街等)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到勤洗手、讲卫生,不串门、不集聚、不扎堆。严禁聚餐聚会、聚众闲聊等聚集性活动。

5、节假日期间各单位人员严格执行防疫管控措施,如发现可疑症状(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等),及时向集团公司值班领导汇报同时进行就医。

6、各单位员工正式返岗前,要做好本单位办公室区、生活区清洁消毒工作。未佩戴口罩的人员不得进入办公区及施工现场。

7、避免与武汉等疫区人员以及新冠肺炎康复人员的接触,如有接触史需如实汇报,若有瞒报、谎报,出现且后果由本人承担。

四、集团公司全面贯彻落实劳务实名制管理

近几年集团公司一直在劳务实名制管理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尤其2020年,集团公司2020年办01下发红头文件,足以说明劳务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性。因此,2020年必须加强劳务实名制管理,严肃对2020年办01红头文件,真正落实好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不打折扣,一视同仁。从工人入场登记严格把关,既要把黑名单人员拒之门外,又要对其包工方式和薪酬摸底签认。考勤每月在签认后进行公示,签认后的工资必须以实名认领或以农民工专户形式发放。既要确保每个工人的权益受到保护,也要防控图谋不轨份子的企图,让恶意讨薪之徒诚惶诚恐。

五、较大安全事故的案例分析

事故案例一:

2019616日上1030分,固安县锦厦家园非人防地下室(旧城改造项目)基坑西侧边坡发生坍塌事故5人被埋。事故造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446.3万元。

(一)事故经过

2019616日,因当5时开始持续降雨,上10时,项目临时负责人发现锦厦家园非人防地下室基坑西侧北部边坡上部出现开裂、土袋护坡鼓包现象。便带领四名施工人员使用铁锹往编织袋装土,采用编织袋码垛方式对边坡实施加固1030分,边坡失稳发生坍塌,导5名排险人员被泥土掩埋,其中两人被及时救出生还3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1、直接原因。

锦厦家园非人防地下室项目深基坑土质松软,未分级放坡、未设置支护结构,临时项目负责人在未充分辨识风险的情况下,雨天排险过程中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致使本就稳定性差的边坡坍塌造成人员被埋。

2、间接原因。

1)未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将锦厦家园非人防地下室项目转包给不具备施工承包资质的其他公司;在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违法施工;施工现场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未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深基坑施工前未按照规定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设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对深基坑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未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现场施工负责人。在锦厦家园非人防地下6.16事故中违章指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人员。

1)现场实际施工单位的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617日,固安县公安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现场施工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违章指挥;未对深基坑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控制建筑施工过程中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建议:

应加强员工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和录用机制,着力提升从业人员的遵章守制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地基基础开挖与支护、塔吊安装与拆除、模板施工、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与运行、吊篮施工、消防、临时用电和防汛等各类专项方案并认真监督按步落实。尤其是要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雨季施工中土方开挖、回填及基坑安全高度重视,尤其要加强深基坑边坡监测,确保基坑安全。

事故案例二:

201945日,深圳市某公司,一名工人在使用角磨机切割墙体时,不慎锯伤自己的右大腿根部,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1、涉事工人违章作业,滥用电动工具,未根据用途使用适当的电动工具。

2、角磨机转速高,在使用过程中不易控制,涉事工人切割作业时,由于角磨机失去控制或者其自身重心失稳等因素,导致角磨机割伤自己大腿。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加强现场施工的安全管理,严格按规范和公司标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现场施工作业时按规定配齐人员,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部

                            2020421

创建时间:2020-04-23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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