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5月份安全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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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月份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95月份

安全生产简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对以下项目进行通报

20193月份环保督察组对山西省晋城市地区进行督查,对晋城市地区的多个工地下发整改通知单,并在网上进行公布。

2019324日,对中原路道路改造工程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工地内大量土方未覆盖,工地道路未硬化,没有湿法作业,进出口没有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未冲洗随意进出。

2019330日,对泽州县南村镇杨洼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工地大量土方未覆盖,扬尘严重 未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 

2019330日,对晋城水杉爱巢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建筑工地未落六个百分要求该工地土方未完全覆盖,路面硬化不完全,积尘严重,车辆冲洗设施已损坏且没有使用迹象 

2019331日,对高平市野川镇东湖景观工程一期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建筑工地未落六个百分要求高平市野川镇东湖景观工程一期建筑工地未落六个百分百要,土方未全部覆盖,无车辆冲洗平台,出工地渣土车未冲洗覆盖,无施工围挡,喷雾抑尘装置未使用。

以上施工单位均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进行处罚,整改期限20194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近期发生的较大事故通报

2019511日,泰州市海陵区发生一起群塔作业安全事故,由于信号工违规指挥,导致塔吊大臂运转过程中碰到另一台塔吊钢丝绳,致使该塔吊吊起的钢筋拉起撞上钢筋制作棚中1名钢筋工,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9518日,江苏省徐州睢宁发生一起塔吊超载倒塌事故,无人员伤亡。

事故原因:

1信号工违章指挥;

2、私自拆除限位装置;

3、吊装没有平衡;

4、作业前未对机械进行复工后检查,或虽检查但仍带病作业;

5、未严格按照要求操作,或违章作业;

6、聘用无证的特种操作人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节能水平,决定在全国统筹开展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关于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

1检查范围: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除外),每省(自治区)抽1个省会(首府)城市或地级市及1个下辖县(市),直辖市抽23个市辖区(县)。

2检查对象:检查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管理工作,抽5个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4个、公共建筑工1个)4个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住宅工程以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为重点。受检工程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二)关于建筑节能。

1检查范围: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新疆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安排5月份第一批检查。每省(自治区)抽查省会(首府)城市1个地级市1个县(区),直辖市抽23个市辖区(县)。

2检查对象:检查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工作,抽查地级及以上城市新建建筑节能项3个(其中居住建筑项2个、公共建筑项1个)、绿色建筑项3个,县级城市(区)新建建筑节能项3个(其中居住建筑项2个、公共建筑项1个)。

二、检查内容

(一)关于建筑市场。

1贯彻落实建筑市场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情况。

2开展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认定查处情况;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情况;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等。

3受检工程项目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执行建筑市场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情况,各方主体依法依规发(承)包情况;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在项目现场到岗执业情况;项目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等。

(二)关于工程质量安全(详见附件)

1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部署及开展情况,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情况。

2贯彻落实国家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情况,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及隐患查处情况,监督机构建设情况,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情况等。

3受检工程企业、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情况。

(三)关于建筑节能。

12018年度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检查。重点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及《国务院关于印十三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明确的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包括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超低能耗建筑建设、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地方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制定实施情况;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建筑节能示范项目验收情况2017年度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下发执法建议书的工程整改情况。

22018年度绿色建筑进展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明确的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包括各地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落实情况,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情况,绿色建筑标准、技术、材料及产业等相关能力建设情况,以及地方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制定实施情况等。

32018年度装配式建筑推进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印发以来各地装配式建筑推进情况,包括政策措施及目标任务情况、标准规范编制情况、项目落实情况、省级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情况、生产产能情况等。

42018年度绿色建材应用情况检查。重点检查《住房城乡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的通知》(建科201475号)印发以来各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开展情况,包括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评价机构备案情况、本地一星级及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情况等。

三、检查时间

检查分两批,时间分别201959月,具体安排见附件。

四、检查组组成

检查组由组长、联络员、专家、记者等组成。检查组下设建筑市场小组、工程质量安全小组、建筑节能小组。

五、检查程序

(一)检查组到达每个省(区、市)后,分小组开展检查,受检工程项目从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项目库或受检城市提供的在建项目清单中抽选。

(二)检查组专家对受检工程检查结束后,现场反馈检查情况。

(三)检查组对受检省(区、市)相关管理工作及每个受检工程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对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下发《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

(四)每个省(区、市)检查结束后召开汇报反馈会,听取受检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汇报,由检查组组长统一反馈检查情况。

六、检查准备工作要求

(一)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全面自查,对检查出的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节能方面问题及时整改,并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二)受检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准备有关备检材料和符合检查要求的在建工程项目清单,以备抽查。

(三)提供必要的检测设备(如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并配备相应检测人员。

七、其他事项

(一)我部将向全国通报检查情况,并对下发执法建议书项目的整改和处罚情况进行督办。

(二)检查工作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三)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1名联络员,负责联络检查有关事宜,并201959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附件:检查批次安排

第一批检查省份5月):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新疆

第二批检查省份9月):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海南、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

市住建局《关于上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回头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整改方案》中督察组现场抽查发现存在围挡和苫盖不到位、湿法作业不落实、渣土车密闭不严上路等问题。为落实整改方案中做好扬尘污染治理,所有在监工地全面达六个百分要求,切实减少降尘量的整改目标和要求,加强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确保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效果,有关事项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市政道路工程参建各方要站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施工扬尘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统筹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按照《太原市扬尘防治目标责任书》的职责,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认真履行。

()、建设单位职   

1、建设单位对所承建的市政工程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对工地扬尘防治起主导作用,在项目开工前,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组成的市政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机构,做好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检查   

2、负责将市政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列入施工合同主要内容。  

3、负责对施工单位工程扬尘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牵头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物料堆放和施工车辆冲洗上路管理,选用有资格的渣土运输单位运输土方、渣土等工作。

4、负责检查监理单位对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监理责任落实情况   

()、监理单位职责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各市政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2、负责将市政工程扬尘防治纳入日常工程监理工作范畴,将扬尘防治内容写入监理细则及监理日志中。

3、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六个百分百等相关要求,检查所监理的市政工程扬尘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对不符合扬尘防治要求的行为坚决制止,不服从管理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职   

1、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市政工程扬尘防治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承建项目扬尘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是本项目扬尘防治第一负责人,对本项目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严格落实法律法规以及六个百分百等扬尘防治的相关要求  

2、施工现场封闭施工,按规定设置大门、围挡、防溢座。

3、施工现场施工便道硬化处理,定时洒水降,不得有浮土。

4、出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重污染天气黄(3)以上等级预警时,停止土方运输、开挖、回填作业,并采取防尘措施。

5、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的车辆驶出大门前,对建筑垃圾、渣土进行覆盖封闭,对车辆进行冲洗,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6、施工现场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联网正常使用,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   

7、根据工程规模,设置专职保洁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内及大门、围挡的卫生保洁和检查工作   

8、指定专人,负责每天对现场扬尘防治情况进行检查。

9、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作业人员施工现场防尘意识,减少施工扬尘  

三、市政质量监督站要加强对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检查频次,对不达标准要求进行整改,并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五、加强各项目现场环保的管理

近期,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曝光山西省多地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重视不够,整改方案照抄照搬,形式主义问题突出。

督察整改方案是地方推动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的文件,是扎实开展督察整改的基础和前提。201811月督察组对山西省开回头发现,一些地方没有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和山西省整改方案要求贯彻落实到位,长治、大同、临汾、太原、晋中等地市在制订整改方案时照抄照搬现象严重,形式主义问题突出,影响了整改工作的推进落实。

督察组指出,山西省对地市督察整改工作指导、督促、检查不力;太原等多个地市对督察整改重视不够,敷衍应对,整改方案照抄照搬,形式主义问题突出,甚至只喊口刷标,而不见抓落实、抓落地,失职失责明显。

目前省厅、省环保局、市环保局、区环保局等多单位已形成检查组,分片分区进行检查,检查力度较大、详细、认真,处罚较大,发现问题主要处罚网上通报、上信用中国、工地停工整改、最高限额处罚,公司要求各项目部要引起高度重视,必须达到六个百分百,达不到要求的项目自行停工整改,对于环保组检查必须做好接待,保安不得拦截执法人员进入现场。严禁出现项目在环保问题上抱有应付的思想,此次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项目会派保安,并且长久性停工,对于拦截检查组执法的进行拘留处理。

附件:《工程质量安全手()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部

                                  2019525


附件: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9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行为准则        

2.1 基本要求        

2.2 质量行为要求        

2.3 安全行为要求        

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3.1 地基基础工程        

3.2 钢筋工程        

3.3 混凝土工程        

3.4 钢结构工程        

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3.6 砌体工程        

3.7 防水工程        

3.8 装饰装修工程        

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        

3.11 建筑电气工程        

3.12 智能建筑工程        

3.13 市政工程        

4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4.1 基坑工程        

4.2 脚手架工程        

4.3 起重机械        

4.4 模板支撑体系        

4.5 临时用电        

4.6 安全防护        

4.7 其他        

5 质量管理资料        

5.1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5.2 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5.3 施工记录        

5.4 质量验收记录        

6 安全管理资料        

6.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        

6.2 基坑工程资料        

6.3 脚手架工程资料        

6.4 起重机械资料        

6.5 模板支撑体系资料        

6.6 临时用电资料        

6.7 安全防护资料        

7 附则        



1 总则

1.1 目的

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1.2.2 部门规章。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3号);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8号);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5号);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号);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80号);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

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

9)《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7号);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37号)等。

1.2.3 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1.3 适用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 行为准则

2.1 基本要求

2.1.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2.1.2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1.3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2.1.4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2.1.5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安管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1.6 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1.7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

2.1.8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承担相应责任。

2.1.9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2.2 质量行为要求

2.2.1 建设单位

1)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3)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工作。

5)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6)对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重新进行报审,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7)提供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8)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

9)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

10)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1)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2.2.2 勘察、设计单位

1)在工程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2)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按规定参与施工验槽。

2.2.3 施工单位

1)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2)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

3)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4)编制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

5)编制并实施施工方案。

6)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

7)配备齐全该项目涉及到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

8)由建设单位委托见证取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未经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检验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9)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10)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11)严格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12)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内容。

13)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

14)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

15)按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记录。

16)实施样板引路制度,设置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

17)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试验报告。

2.2.4 监理单位

1)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应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

2)配备足够的具备资格的监理人员,并到岗履职。

3)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

4)编制并实施监理实施细则。

5)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6)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

7)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8)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

9)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10)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做好平行检验记录。

11)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12)对检验批工程进行验收。

13)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14)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

2.2.5 检测单位

1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2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3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6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7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8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9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2.3 安全行为要求

2.3.1 建设单位

1)按规定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2)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安全责任,并加强履约管理。

3)按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4)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按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并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

5)在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3.2 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单位按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

2)勘察单位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3)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5)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特殊情况下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2.3.3 施工单位

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资料一致。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按要求进行考核 

4)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总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加强履约管理。

6)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9)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0)按规定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11)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2)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3.4 监理单位

1)按规定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3)按规定审核各相关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做好记录。

4)按规定对现场实施安全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2.3.5 监测单位

1)按规定编制监测方案并进行审核。

2)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

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3.1 地基基础工程

3.1.1 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基槽验收。

3.1.2 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3.1.3 地基强度或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3.1.4 复合地基的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3.1.5 桩基础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3.1.6 对于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地基,应有经设计单位确认的地基处理方案,并有处理记录。

3.1.7 填方工程的施工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3.2 钢筋工程

3.2.1 确定细部做法并在技术交底中明确。

3.2.2 清除钢筋上的污染物和施工缝处的浮浆。

3.2.3 对预留钢筋进行纠偏。

3.2.4 钢筋加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5 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6 钢筋的安装位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7 保证钢筋位置的措施到位。

3.2.8 钢筋连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9 钢筋锚固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10 箍筋、拉筋弯钩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11 悬挑梁、板的钢筋绑扎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12 后浇带预留钢筋的绑扎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13 钢筋保护层厚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3 混凝土工程

3.3.1 模板板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脱模剂。

3.3.2 模板板面的平整度符合要求。

3.3.3 模板的各连接部位应连接紧密。

3.3.4 竹木模板面不得翘曲、变形、破损。

3.3.5 框架梁的支模顺序不得影响梁筋绑扎。

3.3.6 楼板支撑体系的设计应考虑各种工况的受力情况。

3.3.7 楼板后浇带的模板支撑体系按规定单独设置。

3.3.8 严禁在混凝土中加水。

3.3.9 严禁将洒落的砼浇筑到混凝土结构中。

3.3.10 各部位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3.11 墙和板、梁和柱连接部位的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3.12 混凝土构件的外观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3.13 混凝土构件的尺寸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3.14 后浇带、施工缝的接茬处应处理到位。

3.3.15 后浇带的混凝土按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时间进行浇筑。

3.3.16 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试验室。

3.3.17 混凝土试块应及时进行标识。

3.3.18 同条件试块应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养护。

3.3.19 楼板上的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结构设计承载能力。

3.4 钢结构工程

3.4.1 焊工应持证上岗,在其合格证规定的范围内施焊。

3.4.2 二级焊缝应进行焊缝内部缺陷检验。

3.4.3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4.4 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连接节点核心区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3.4.5 钢管内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3.4.6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粘结强度、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4.7 薄涂型厚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4.8 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的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4.9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偏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4.10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所测挠度值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3.5.1 预制构件的质量、标识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3.5.2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和预留孔、预留洞、预埋件、预留插筋、键槽的位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3.5.3 夹芯外墙板内外叶墙板之间的拉结件类别、数量、使用位置及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3.5.4 预制构件表面预贴饰面砖、石材等饰面与混凝土的粘结性能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3.5.5 后浇混凝土中钢筋安装、钢筋连接、预埋件安装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3.5.6 预制构件的粗糙面或键槽符合设计要求。

3.5.7 预制构件与预制构件、预制构件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符合设计要求。

3.5.8 后浇筑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3.5.9 钢筋灌浆套筒、灌浆套筒接头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3.5.10 钢筋连接套筒、浆锚搭接的灌浆应饱满。

3.5.11 预制构件连接接缝处防水做法符合设计要求。

3.5.12 预制构件的安装尺寸偏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3.5.13 后浇混凝土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3.6 砌体工程

3.6.1 砌块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6.2 砌筑砂浆的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6.3 严格按规定留置砂浆试块,做好标识。

3.6.4 墙体转角处、交接处必须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留槎符合规范要求。

3.6.5 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符合规范要求。

3.6.6 构造柱、圈梁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7 防水工程

3.7.1 严禁在防水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

3.7.2 防水混凝土的节点构造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7.3 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7.4 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应结合牢固。

3.7.5 地下室卷材防水层的细部做法符合设计要求。

3.7.6 地下室涂料防水层的厚度和细部做法符合设计要求。

3.7.7 地面防水隔离层的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7.8 地面防水隔离层的排水坡度、坡向符合设计要求。

3.7.9 地面防水隔离层的细部做法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7.10 有淋浴设施的墙面的防水高度符合设计要求。

3.7.11 屋面防水层的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7.12 屋面防水层的排水坡度、坡向符合设计要求。

3.7.13 屋面细部的防水构造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7.14 外墙节点构造防水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7.15 外窗与外墙的连接处做法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 装饰装修工程

3.8.1 外墙外保温与墙体基层的粘结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2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

3.8.3 外门窗安装牢固。

3.8.4 推拉门窗扇安装牢固,并安装防脱落装置。

3.8.5 幕墙的框架与主体结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6 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7 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使用安全玻璃。

3.8.8 重型灯具等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3.8.9 饰面砖粘贴牢固。

3.8.10 饰面板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11 护栏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3.9.1 管道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2 地漏水封深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3 PVC管道的阻火圈、伸缩节等附件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4 管道穿越楼板、墙体时的处理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5 室内、外消火栓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6 水泵安装牢固,平整度、垂直度等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7 仪表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阀门安装应方便操作。

3.9.8 生活水箱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9 气压给水或稳压系统应设置安全阀。

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

3.10.1 风管加工的强度和严密性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0.2 防火风管和排烟风管使用的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3.10.3 风机盘管和管道的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取样复试合格。

3.10.4 风管系统的支架、吊架、抗震支架的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0.5 风管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按要求设置套管并封堵密实。

3.10.6 水泵、冷却塔的技术参数和产品性能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0.7 空调水管道系统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3.10.8 空调制冷系统、空调水系统与空调风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0.9 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后的结果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1 建筑电气工程

3.11.1 除临时接地装置外,接地装置应采用热镀锌钢材。

3.11.2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应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

3.11.3 接闪器与防雷引下线、防雷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应可靠连接。

3.11.4 电动机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3.11.5 母线槽与分支母线槽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3.11.6 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符合设计要求。

3.11.7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

3.11.8 灯具的安装符合设计要求。

3.12 智能建筑工程

3.12.1 紧急广播系统应按规定检查防火保护措施。

3.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

3.12.3 火灾探测器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或掩盖。

3.12.4 消防系统的线槽、导管的防火涂料应涂刷均匀。

3.12.5 当与电气工程共用线槽时,应与电气工程的导线、电缆有隔离措施。

3.13 市政工程

3.13.1 道路路基填料强度满足规范要求       

3.13.2 道路各结构层压实度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3.13.3 道路基层结构强度满足设计要求。

3.13.4 道路不同种类面层结构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3.13.5 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规格、级别和数量符合设计要求。

3.13.6 垃圾填埋场站防渗材料类型、厚度、外观、铺设及焊接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3.7 垃圾填埋场站导气石笼位置、尺寸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3.8 垃圾填埋场站导排层厚度、导排渠位置、导排管规格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3.9 按规定进行水池满水试验,并形成试验记录。

4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4.1 基坑工程

4.1.1 基坑支护及开挖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1.2 基坑施工时对主要影响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1.3 基坑周围地面排水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1.4 基坑地下水控制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1.5 基坑周边荷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1.6 基坑监测项目、监测方法、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及日常检查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1.7 基坑内作业人员上下专用梯道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1.8 基坑坡顶地面无明显裂缝,基坑周边建筑物无明显变形。

4.2 脚手架工程

4.2.1 一般规定

1)作业脚手架底部立杆上设置的纵向、横向扫地杆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连墙件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3)步距、跨距搭设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剪刀撑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5架体基础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6)架体材料和构配件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扣件按规定进行抽样复试。

7)脚手架上严禁集中荷载。

8)架体的封闭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9)脚手架上脚手板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2.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附支座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防坠落、防倾覆安全装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3)同步升降控制装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构造尺寸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2.3 悬挑式脚手架

1)型钢锚固段长度及锚固型钢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悬挑梁卸荷钢丝绳设置方式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3)悬挑梁的固定方式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底层封闭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5)悬挑梁端立杆定位点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2.4 高处作业吊篮

1)各限位装置齐全有效。

2)安全锁必须在有效的标定期限内。

3)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应超2人。

4)安全绳的设置和使用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5)吊篮悬挂机构前支架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6)吊篮配重件重量和数量符合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2.5 操作平台

1)移动式操作平台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落地式操作平台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3)悬挑式操作平台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3 起重机械

4.3.1 一般规定

1)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符合要求。

2)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符合要求。

3)起重机械验收符合要求。

4)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5)起重机械的基础、附着符合使用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6)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灵敏、可靠;主要承载结构件完好;结构件的连接螺栓、销轴有效;机构、零部件、电气设备线路和元件符合相关要求。

7)起重机械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8)按规定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和使用前向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9)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符合相关要求。

4.3.2 塔式起重机

1)作业环境符合规范要求多塔交叉作业防碰撞安全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方案要求。

2)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行程限位装置等安全装置符合规范要求。

3)吊索具的使用及吊装方法符合规范要求。

4)按规定在顶升(降节)作业前对相关机构、结构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4.3.3 施工升降机

1)防坠安全装置在定期限内,安装符合规范要求。

2)按规定制定各种载荷情况下齿条和驱动齿轮、安全齿轮的正确啮合保证措施。

3)附墙架的使用和安装符合使用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层门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4.3.4 物料提升机

1)安全停层装置齐全、有效。

2)钢丝绳的规格、使用符合规范要求。

3)附墙符合要求缆风绳、地锚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4 模板支撑体系

4.4.1 按规定对搭设模板支撑体系的材料、构配件进行现场检验,扣件抽样复试。

4.4.2 模板支撑体系的搭设和使用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4.3 混凝土浇筑时,必须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顺序进行,并指定专人对模板支撑体系进行监测。

4.4.4 模板支撑体系的拆除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5 临时用电

4.5.1 按规定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履行审核、验收手续。

4.5.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符合相关要求

4.5.3 施工现场配电系统符合规范要求。

4.5.4 配电设备、线路防护设施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4.5.5 漏电保护器参数符合规范要求。

4.6 安全防护

4.6.1 洞口防护符合规范要求。

4.6.2 临边防护符合规范要求。

4.6.3 有限空间防护符合规范要求。

4.6.4 大模板作业防护符合规范要求。

4.6.5 人工挖孔桩作业防护符合规范要求。

4.7 其他

4.7.1 建筑幕墙安装作业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7.2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作业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7.3 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作业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5 质量管理资料

5.1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5.1.1 水泥。

5.1.2 钢筋。

5.1.3 钢筋焊接、机械连接材料。

5.1.4 砖、砌块。

5.1.5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5.1.6 钢结构用钢材、焊接材料、连接紧固材料。

5.1.7 预制构件、夹芯外墙板

5.1.8 灌浆套筒、灌浆料、座浆料。

5.1.9 预应力混凝土钢绞线、锚具、夹具。

5.1.10 防水材料。

5.1.11 门窗。

5.1.12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组成材料。

5.1.13 装饰装修工程材料。

5.1.14 幕墙工程的组成材料。

5.1.15 低压配电系统使用的电缆、电线。

5.1.16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采用的绝热管道、绝热材料。

5.1.17 采暖通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散热器、保温材料、风机盘管。

5.1.18 防烟、排烟系统柔性短管。

5.2 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5.2.1 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及桩身完整性检验报告。

5.2.2 工程桩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检验报告。

5.2.3 混凝土、砂浆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及统计评定。

5.2.4 钢筋焊接、机械连接工艺试验报告。

5.2.5 钢筋焊接连接、机械连接试验报告。

5.2.6 钢结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缝内部缺陷检测报告。

5.2.7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

5.2.8 地基、房心或肥槽回填土回填检验报告。

5.2.9 沉降观测报告。

5.2.10 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测报告。

5.2.11 结构实体检验报告。

5.2.12 外墙外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

5.2.13 外墙外保温粘贴强度、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报告。

5.2.14 外窗的性能检测报告。

5.2.15 幕墙的性能检测报告。

5.2.16 饰面板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试验报告。

5.2.17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

5.2.18 风管强度及严密性检测报告。

5.2.19 管道系统强度及严密性试验报告。

5.2.20 风管系统漏风量、总风量、风口风量测试报告。

5.2.21 空调水流量、水温、室内环境温度、湿度、噪声检测报告。

5.3 施工记录

5.3.1 水泥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5.3.2 钢筋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5.3.3 混凝土及砂浆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5.3.4 砖、砌块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5.3.5 钢结构用钢材、焊接材料、紧固件、涂装材料等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5.3.6 防水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5.3.7 桩基试桩、成桩记录。

5.3.8 混凝土施工记录。

5.3.9 冬期混凝土施工测温记录。

5.3.10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测温记录。

5.3.11 预应力钢筋的张拉、安装和灌浆记录。

5.3.12 预制构件吊装施工记录。

5.3.13 钢结构吊装施工记录。

5.3.14 钢结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度、钢网架挠度检验记录。

5.3.15 工程设备、风管系统、管道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

5.3.16 管道系统压力试验记录。

5.3.17 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5.3.18 系统非设计满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5.4 质量验收记录

5.4.1 地基验槽记录。

5.4.2 桩位偏差和桩顶标高验收记录。

5.4.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4.4 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5.4.5 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

5.4.6 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6 安全管理资料

6.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

6.1.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6.1.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批手续。

6.1.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变更手续。

6.1.4 专家论证相关资料。

6.1.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

6.1.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登记记录,项目负责人现场履职记录。

6.1.7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现场监督记录。

6.1.8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记录。

6.1.9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6.2 基坑工程资料

6.2.1 相关的安全保护措施。

6.2.2 监测方案审核手续。

6.2.3 第三方监测数据及相关的对比分析报告。

6.2.4 日常检查及整改记录。

6.3 脚手架工程资料

6.3.1 架体配件进场验收记录、合格证及扣件抽样复试报告。

6.3.2 日常检查及整改记录。

6.4 起重机械资料

6.4.1 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租赁合同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6.4.2 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与拆卸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装告知、安装与拆卸过程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及安全技术交底。

6.4.3 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资料安装(包括附着顶升)后安装单位自检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验收记录。

6.4.4 使用过程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及安全技术交底、使用登记标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多作业防碰撞措施、日常检查(包括吊索具)与整改记录、维护和保养记录、交接班记录。

6.5 模板支撑体系资料

6.5.1 架体配件进场验收记录、合格证及扣件抽样复试报告。

6.5.2 拆除申请及批准手续。

6.5.3 日常检查及整改记录。

6.6 临时用电资料

6.6.1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核、验收手续。

6.6.2 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6.3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临时用电管理协议。

6.6.4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资料。

6.6.5 配电设备、设施合格证书。

6.6.6 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6.6.7 日常安全检查、整改记录。

6.7 安全防护资料

6.7.1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产品质量合格证。

6.7.2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

6.7.3 日常安全检查、整改记录。

7 附则

7.1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是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用于规范企业及项目质量安全行为、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必须遵照执行。

7.2 除执行本手册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还应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

7.3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本手册的基础上,制定简洁明了、要求明确的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

7.4 本手册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创建时间:2019-09-19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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