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应该关注的几个合同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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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签订合同与财务没有关系,这是非常错误的想法。如果合同没有签好,后续出现的问题,有很多内容都与财务扯上关系,到时候想纠正财税错误却无能为力了,因此财务人员必须参与到合同签订与审核的工作中去。

(1)合同额必须明确不含税价和增值税额,明确税率或征收率。价税必须分离,这样印花税的计税基数是不含税金额。必须明确分供商提供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要只约定“不含税价格”、“除税价格”,不要约定“不开发票”,一定明确税率、增值税额。

 

(2)对发票的真伪、合规性做约定,明确违约责任以及赔偿经济损失。这一条必须约定,防止一些企业开假票或者把发票作废了,你们收到的成了走逃失联发票。也必须对自己公司的业务经办人员做好警示,不要买了材料却去淘宝上买票或者拨打地上的小卡片买票,那些都是虚开行为,基本都是走逃失联的发票,向谁买货就要求谁给你们开票。”三流一致”的条款必须详细写清楚,特别是小规模纳税人,经常出现即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时将公司注销,一旦公司注销,未开票部分及未支付款项,可能就一直悬着了,如果要求其他第三方开具发票,属于虚开。

 

(3)约定因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调税不调价”的原则,这一条很关键,因为还有可能简并税,万一从16%调到10%,不做这一条约定,还作“固定总价”、“包死价格”的约定,铁蛋只说这样的公司是个瓜。另外,签订合同价格时必须明确价、税,一旦出现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提高或者降低税率,只影响税额不影响除税价。

 

(4)约定我方支付的价外费对方也必须开票(赔偿金、奖励款、延期付款利息等)。价外费用很普遍,特别是延期付款利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费用补偿等 ,很多乙方不知道怎么开票或者不愿意开票,如果你们公司的资金不是很充足,随时有可能用“白条”付款,并承诺给对方补偿,那么一定要约定价外费用必须开票。

 

(5)约定合同履约未完成不许注销公司,不许提供其他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分供商即使注销或者转移债权,也必须将所提供的服务和货物发票开具完毕才可注销或转移。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公司瞬间毁了,连渣都没剩下,无法再开票,那么凭合同、各类原始销售单据、出入库单、付款凭证、非现金形式付款依据等也可在税前扣除,但是必须扣下无法抵扣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6)必须按照在税控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编码有误有权拒收,不得以此为由停止供货或提供服务,否则视为违约。在实务中铁蛋经常发现有些服务商编码简称开错了还拒绝退换的情况,死不认错的情况太多了。比如有位建筑企业的朋友给我发来一张发票照片,工程检测费的编码简称开成了“研发和技术服务”,明显是错的,应该属于“鉴证咨询服务”。但是对方是当地唯一xx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测单位,拒绝退换发票。为了避免这种尴尬,能约定的还是在合同中约定一下吧。

创建时间:2019-09-27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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