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第一部分 民用建筑工程)(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TY 01-89-2016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建标[2016]16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满足科学合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需要,我部组织修编了《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我部2000年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同时废止。
本定额及规则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7月26日
总说明
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年)基础上,依据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技术、安全操作规程,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常用施工方法、合理劳动组织及平均施工技术装备程度和管理水平,并结合当前常见结构及规模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新建和扩建的建筑安装工程。
三、本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阶段确定工期的依据,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参照执行;是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
四、本定额工期,是指自开工之日起,到完成各章、节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不包括三通一平、打试验桩、地下障碍物处理、基础施工前的降水和基坑支护时间、竣工文件编制所需的时间。
五、本定额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及其他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专业工程四部分。
六、我国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以下省、市和自治区按其省会(首府)气候条件为基准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工期天数分别列项。
Ⅰ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执行本定额时不分地区类别。
七、本定额综合考虑了冬雨季施工、一般气候影响、常规地质条件和节假日等因素。
八、本定额已综合考虑预拌混凝土和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因素。
九、框架-剪力墙结构工期按照剪力墙结构工期计算。
十、本定额的工期是按照合格产品标准编制的。
工期压缩时,宜组织专家论证,且相应增加压缩工期增加费。
十一、本定额施工工期的调整:
(一)施工过程中,遇不可抗力、极端天气或政府政策性影响施工进度或暂停施工的,按照实际延误的工期顺延。
(二)施工过程中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地质勘查报告出入较大的,应按照实际地质情况调整工期。
(三)施工过程中遇到障碍物或古墓、文物、化石、流砂、溶洞、暗河、淤泥、石方、地下水等需要进行特殊处理且影响关键线路时,工期相应顺延。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调整工期。
(五)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予以顺延。
十二、同期施工的群体工程中,一个承包人同时承包2个以上(含2个)单项(位)工程时,工期的计算:以一个最大工期的单项(位)工程为基数,另加其他单项(位)工程工期总和乘以相应系数计算:加1个乘以系数0.35;加2个乘以系数0.2;加3个乘以系数0.15,加4个及以上的单项(位)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加1个单项(位)工程:T=T1+T2×0.35
加2个单项(位)工程:T=T1+(T2+T3)×0.2
加3个及以上单项(位)工程:T=T1+(T2+T3+T4)×0.15
其中:T为工程总工期;T1、T2、T3、T4为所有单项(位)工程工期最大的前四个,且T1≥T2≥T3≥T4。
十三、本定额建筑面积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计算;层数以建筑自然层数计算,设备管道层计算层数,出屋面的楼(电)梯间、水箱间不计算层数。
十四、本定额子目中凡注明“××以内(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五、超出本定额范围的按照实际情况另行计算工期。
第一部分 民用建筑工程
说明
一、本部分包括民用建筑±0.000以下工程、±0.000以上工程、±0.000以上钢结构工程和=0.000以上超高层建筑四部分。
二、±0.000以下工程划分为无地下室和有地下室两部分。无地下室项目按基础类型及首层建筑面积划分;有地下室项目按地下室层数(层)、地下室建筑面积划分。其工期包括±0.000以下全部工程内容,但不含桩基工程。
三、±0.000以上工程按工程用途、结构类型、层数(层)及建筑面积划分。其工期包括±0.000以上结构、装修、安装等全部工程内容。
四、本部分装饰装修是按一般装修标准考虑的,低于一般装修标准按照相应工期乘以系数0.95;中级装修按照相应工期乘以系数1.05;高级装修按照相应工期乘以系数1.20计算。一般装修、中级装修、高级装修的划分标准如下:
装修标准划分表
注:1.高级装修:内外墙面、楼地面每项分别满足3个及3个以上高级装修项目,天棚、门窗每项分别满足2个及2个以上高级装修项目,并且每项装修项目的面积之和占相应装修项目面积70%以上者;
2.中级装修:内外墙面、楼地面、天棚、门窗每项分别满足2个及2个以上中级装修项目,并且每项装修项目的面积之和占相应装修项目面积70%以上者。
五、有关规定:
1.±0.000以下工程工期:无地下室按首层建筑面积计算,有地下室按地下室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2.±0.000以上工程工期:按±0.000以上部分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3.总工期:±0.000以下工程工期与±0.000以上工程工期之和。
4.单项工程±0.000以下由2种或2种以上类型组成时,按不同类型部分的面积查出相应工期,相加计算。
5.单项工程±0.000以上结构相同,使用功能不同。无变形缝时,按使用功能占建筑面积比重大的计算工期;有变形缝时,先按不同使用功能的面积查出相应工期,再以其中一个最大工期为基数,另加其他部分工期的25%计算。
6.单项工程±0.000以上由2种或2种以上结构组成。无变形缝时,先按全部面积查出不同结构的相应工期,再按不同结构各自的建筑面积加权平均计算;有变形缝时,先按不同结构各自的面积查出相应工期,再以其中一个最大工期为基数,另加其他部分工期的25%计算。
7.单项工程±0.000以上层数(层)不同,有变形缝时,先按不同层数(层)各自的面积查出相应工期,再以其中一个最大工期为基数,另加其他部分工期的25%计算。
8.单项工程中±0.000以上分成若干个独立部分时,参照总说明第十二条,同期施工的群体工程计算工期。如果±0.000以上有整体部分,将其并入工期最大的单项(位)工程中计算。
9.本定额工业化建筑中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工期仅计算现场安装阶段,工期按照装配率50%编制。装配率40%、60%、70%按本定额相应工期分别乘以系数1.05、0.95、0.90计算。
10.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工期,参照相应项目的工期乘以系数1.10计算。
11.±0.000以上超高层建筑单层平均面积按主塔楼±0.000以上总建筑面积除以地上总层数计算。
一、±0.000以下工程
1.无地下室工程
2.有地下室工程
二、±0.000以上工程
1.居住建筑
2.办公建筑
3.旅馆、酒店建筑
4.商业建筑
5.文化建筑
6.教育建筑
7.体育建筑
8.卫生建筑
9.交通建筑
10.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三、±0.000以上钢结构工程
四、±0.000以上超高层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