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0月份安全简报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0月份
安全生产简报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2019年第二季度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进展情况的通报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按季度报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进展情况的通知》(建办质函〔2017〕411号)要求,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送了2019年第二季度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进展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季度报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两书一牌”制度落实情况
2019年第二季度,全国新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共56860项,其中,已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程有56817项,覆盖率为99.92%,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等2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覆盖率达100%,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未达到100%。
2019年第二季度,全国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36147项,其中,有36013项工程设立永久性标牌,覆盖率为99.63%,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等26个省(区、市)覆盖率达100%,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未达到100%;有35265项工程建立质量信用档案,覆盖率为97.56%,黑龙江省、贵州省、青海省等24个省(区、市)覆盖率达100%。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
2019年第二季度,各地共检查工程项目227206项,其中,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项目数为4108项,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项目数为223098项。
2019年第二季度,各地共下发监督执法检查整改单140739份、行政处罚书6854份,处罚单位5910个,处罚人员1723名。其中,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监督执法检查整改单2150份、行政处罚书415份,处罚单位283个,处罚人员190名;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监督执法检查整改单138589份、行政处罚书6439份,处罚单位5627个,处罚人员1533名。从行政处罚数量看,北京市、山东省、重庆市处罚力度较大。
2019年第二季度,各地共实施信用惩戒5415起,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978起。其中,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615起,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206起;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4800起,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772起。从实施信用惩戒数量看,浙江省、山东省、北京市、江苏省曝光力度较大。
(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
截至2019年第二季度,各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率平均为74.37%,北京市、吉林省、上海市、重庆市、西藏自治区、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7个省(区、市)考评率达100%;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考评率平均为81.6%,北京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福建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西藏自治区、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11个省(区、市)考评率达100%。
(四)勘察设计质量情况
2019年第二季度,全国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共计95620项,其中,初次审查合格项目37917项,初次审查合格率39.65%。共审查出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6524条次,平均每百个项目违反28条次。
(五)工程技术进步情况
2019年第二季度,全国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工程项目共计1041个,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中6项以上新技术的项目共计918个。其中,重庆市、上海市、浙江省应用BIM技术工程项目较多,山东省、陕西省、甘肃省推行建筑业10项新技术情况较好。
(六)超限高层专项审查及减隔震技术推广应用情况
2019年第二季度,全国共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184项,累计通过159项。全国新开工减隔震工程372项,新竣工减隔震工程204项,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省、山东省减隔震技术推广力度较大。
(七)地方法规、标准规范编制情况
2019年第二季度,各地共制定省级规范性文件33件,编制省级技术标准规范91件,编制省级技术导则10件。其中,河北省、上海市、四川省制定地方法规、标准规范力度较大。
(八)存在的问题
从上报情况看,各地在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地区上报进展情况不及时,数据存在缺项、错误情况。二是仍有部分地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不全面。部分地区监督执法检查力度不够,对违法违规案例失信惩戒及曝光力度需进一步加大。三是各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地区尚未全面开展这项工作,标准化考评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扩大。四是部分地区推动工程技术进步工作进展仍较缓慢,应用新技术工程数量较少,推进工作有待加强。
请各地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并继续按时上报进展情况。
二、山西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对山西省优秀建筑业企业实行差异化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第197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切实落实简政减税降费的政策措施,减轻我省广大建筑业企业的经营负担,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激发发展活力,推动我省建筑行业队伍整体水平提升,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决定,对我省优秀建筑业企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实施部分减免的优惠政策。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资保证金存储管理
为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进一步规范工资保证金存储管理,明确各地在按照原有标准核定工资保证金的基础上,控制实际存储额度,不超过项目合同价款的1.5%,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确定存储额度后按照本通知进行减免或增加的,不受此范围限制。
(二)对守法诚信企业实行减免
1、减免范围
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被评选为当年省级骨干建筑业企业或信用评价良好(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等级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等级,以下简称“诚信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上)企业,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能有效落实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户分账管理、总承包单位按月代发工资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措施的建筑业企业。
2、减免额度
(1)对评选为当年我省优秀骨干建筑业企业,且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国家、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未查询到近一年内(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当日起近一年)存在违法转分包,未落实建筑用工实名制、工资专户分账管理、总承包单位按月代发工资制度等不良行为信息的,免予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对评选为当年省级骨干建筑业企业或诚信评价等级为A级的建筑业企业(在有效期内),且未查询到第1项所列不良行为信息的,按原存储金额的20%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对诚信评价等级为B级的建筑业企业(在有效期内),且未查询到第1项所列不良行为信息的,按原存储金额的50%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对违法企业增加存储
1、以上企业如在各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或受理的投诉、举报和信访案件中发现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或存在拒不落实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分账管理、总承包单位按月代发工资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和政策的,立即取消相应保证金减免优惠政策。
2、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被记入企业信用评价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提升工资保证金存储额度至应存金额的200%。
(四)工作要求
1、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从2019年11月1日起,对新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差异化管理,确保优惠政策有效落地。对不落实相关政策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问责。
2、加大企业扶持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本地区骨干建筑业企业评选和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并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和保险、工资保证金存储、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环节加大对骨干和信用评价良好建筑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快提升本地建筑业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情况。
三、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山西省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一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建筑用工实名制组织管理,明确责任人、时间节点、及完成时限。10月15日前将实名制管理工作责任人及承办人名单报太原市住建局建设市场与招投标监督管理科。每月28日前将实名制信息采集工作动态签章后报太原市住建局建设市场与招投标监督管理科。
二要通过建筑市场网格化监管体系,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采取“人盯人,人盯项目”的方式,科学安排监管人员,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实现建筑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在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全覆盖。
三要加强工作联动,密切与人社主管部门配合,统一数据报送口径,按照实名制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建筑企业所报建筑用工实名制信息数据进行核对把关,确保数据上传安全及时,确保信息采集上报率和准确率达到100%。
四要严格责任追究,我局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建立对各级建筑工程项目用工实名制管理推进情况的常态化监督考核机制,建立月考核、月排名工作制度,对工作推进缓慢、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通报。对不按时、不按要求落实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惩戒或依法从严处罚。
附件: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各项政策要求,有效规范我省建筑行业企业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
1、实施时间、范围及方式
自2019年10月1日起,凡我省建筑工程在建、新建项目均应按要求全面实施实名制信息管理。各市、县(区)要以“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为载体,构建统一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数据库,实现数据实时对接。各有关建筑业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通过对现有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进行升级、整合等方式,将APP、闸机、人脸识别等人员考勤设备采集的项目人员实名制、工资发放等数据信息按照主管部门公布的接口和数据标准与政府实名制监管系统进行对接。暂没有实现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的企业,应尽快开发建立本企业和项目端的实名制信息采集和工资分账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向政府主管部门实时、准确报送和更新相关信息。
2、实施要求
(1)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施工总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人均应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并通过“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数据信息采集。
(2)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总承包企业报送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予以公示。
(3)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落实实名制考勤、每月工资结算及专用账户发放工资制度,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录入手续。施工过程中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通过实名制系统进行更新。人员撤离现场的,应在3日内将撒离信息录入系统。
(二)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与各市人社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联动,细化责任分工,明确主要分管责任人、具体承办人,全面做好建筑用工实名制信息采集部署工作。
2、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网格责任人,会同各级人社主管部门,按照实名制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建筑企业所报送的建筑用工实名制信息数据进行核对把关,确保数据上传工作的安全、准确、完整、及时。要通过“人盯人,人盯项目”的方式实现建筑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在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全覆盖,信息采集上报率和准确率达到100%。
3、加大检查力度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未经实名录入的工人,不得进入工地现场,未进行实名制系统安装并完成数据对接的,视为未履行实名制管理工作。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考核、查处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与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挂钩,形成源头预防、部门联动、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保障体系,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4、做好信息报送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实名制推进情况报送机制,安排人员做好实名制信息报送工作,报送数据要与人社主管部门统一口径。
四、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太原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太原市住建局研究制定了《太原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名单”管理,是指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活动中严重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从严监管的制度。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建立和维护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统一平台,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公布、更新“黑名单”有关信息;负责相应全市建设工程的监管信息采集和告知,“黑名单”确定、解除及管理期限延长、缩短,负责审核确定相应区管工程“黑名单”及其管理期限延长、解除和缩短,并对确定的相关结果负责。县(市)住建局和综改区、不锈钢园区建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管建设工程的监管信息采集和告知、提出“黑名单”建议,核查整改结果、提出“黑名单” 解除、期限延长和缩短的建议,报送市住建局审核,并对上述确认的相关信息、结果负责。
市住建局建设市场与招投标监督管理科为“黑名单”平台管理部门,负责“黑名单”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被下列执法文书、监督执法记录等确认的,作为列入“黑名单”的依据: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市场、质量、安全、市政工程扬尘治理、履约履责等检查通报或责令整改等执法文书。
(三)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
(四)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取得的事故调查报告。
(五)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环保部门、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记录。
(六)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六条 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被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执法文书、监督执法记录等确认且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在记入太原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不良行为记录的同时,予以列入太原市建筑市场“黑名单”。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列入太原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的具体情形和期限详见附件。
在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列入太原市建筑市场“黑名单”执行过程中,市住建局各责任科室、相关站办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提出适当调整或修改的意见,报市住建局研究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七条 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列入太原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自公布之日起3—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发生的不良行为及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确定。
第八条 “黑名单”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黑名单”确定公布
1.“黑名单”信息采集。
市、县(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和查实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信息,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信息采集主要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相关单位及群众举报或提供线索等途径。建设(代建)单位发现项目参建单位和个人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依法组织调查,采集相关信息。
每条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企业工商注册号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主要负责人姓名、执法文书或执法记录、案由、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单位等要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采集信息时,应对涉及的相关事实、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确保全面准确。
2.“黑名单”信息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当事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自收到书面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3.“黑名单”审核确定。“黑名单”应逐级上报至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采集的信息,应报送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的意见或自身采集的信息、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任科室或委托机构采集的信息,均应报送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确定“黑名单”。
4.“黑名单”公布。“黑名单”信息由“黑名单”平台管理部门通过“太原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统一平台”对外公布。
(二)“黑名单”到期解除、期限延长或期限缩短
1.“黑名单”到期解除。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到期后,自动从“黑名单”解除。
其中受到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或其他需整改的行政处理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应于管理期限届满10个工作日前,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报送整改材料并提出解除申请。
2.“黑名单”期限延长。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到期后,如仍存在需整改的问题的,其“黑名单”管理期限应予延长,直至其问题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后方可从“黑名单”解除。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再次被列入“黑名单”的,自其从上次“黑名单”解除之日起计算其新一次的“黑名单”管理期限。
3.“黑名单”期限缩短。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被列入“黑名单”期间,如能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或影响,且对需整改的问题积极整改确有实效的,可缩短1-3个月“黑名单”管理期限,但执行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由当事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缩短期限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两次及以上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缩短其“黑名单”管理期限。
“黑名单”解除、延长期限或缩短期限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并核查相关情况,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黑名单”平台管理部门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九条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会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完善太原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太原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在“太原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中录入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
第十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可作为工程项目招标或业务承接的信用要求。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在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作出规定,拒绝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参与投标;招标人若要接受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参与投标的,应在报送招标文件备案时一并书面说明理由。可不招标的项目的建设单位若要与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签订有关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且应在合同中承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特别条款,包括合同奖惩制约、建设方日常加强监督等措施。
(二)实行资质资格差别化监管。企业或单位未从“黑名单”内解除前,资质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申请、增项申请,并加强对企业或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的监督管理。个人未从“黑名单”内解除前,按照有关规定不得作为企业或单位申请资质(包括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时的企业主要人员使用。
(三)实行承建(建设)工程差别化监管。企业或单位未从“黑名单”内解除前,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或单位所承建或建设的工程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度和力度,发现企业或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依法实施处罚,并及时通报企业或单位注册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当年一律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一律取消企业主要负责人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中,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同时具有代建、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监测)、预拌混凝土等类别中的2项及2项以上类别资质(资格)的,仅对其被列入“黑名单”涉及的不良行为对应的类别实施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应急管理厅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期间或处于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期间,视同其列入太原市建筑市场“黑名单”,对其实施本办法第十条的监管措施;从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黑名单”中解除的,对其实施的监管措施也予以取消。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黑名单”信息采集、审核确定、公布等各环节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列入太原市建筑市场 “黑名单”的情形及期限一览表
五、集团公司下发关于加强冬季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目前,东北、华北、西北等施工地区即将进入冬季施工阶段,随着气温逐渐下降,大风、雨雪、冰冻、雾霾等恶劣天气将不断出现,给施工带来很多不利因素,为确保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确保项目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施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并提前做好冬期的施工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做好冬期施工方案及审批工作,根据实际气候情况并结合各个工程的具体状况,切实制订冬期施工各项控制措施,将人员、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等方面尽早落实到位,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做到警钟长鸣,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子(分)公司、项目部要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冬季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一次冬期施工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认真学习《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本项目工程《冬期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及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冬期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利用教育大会和各种宣传形式对全体职工进行冬期施工质量控制要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重视注意事项的交底。针对冬期施工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特点,落实各级岗位职责,切实做到冬期施工目标明确,思想重视,措施到位。
(二)把好冬期施工质量关
1、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的规定,针对冬季的季节特点和各项目的具体实际,做好冬期施工质量技术交底,密切关注气候变化,灵活安排施工进度和不同工种工作,并按照《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规定的冬期施工划分原则,确定冬期施工时间和期限,采取相应的施工技术措施。
2、要充分做好冬季施工技术、物资准备,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电暖气、草帘、塑料薄膜、外加剂等防冻保暖物资和遮挡材料。
3、加强对冬季施工所用外加剂等材料的监控和管理。对结构有腐蚀的氯盐类和易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外加剂严禁使用,要依照《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对掺入量进行计算,专人管理,使用已校验的计量器具做好计量和记录。对工程所使用材料和外加剂必须复试合格方可使用。
4、重点加强混凝土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防止气温骤降引发质量事故。做好混凝土外加剂的选配、试验和混凝土的浇筑养护工作,加强对混凝土的温度控制,做好同条件养护试件和标准养护试件管理。混凝土浇筑后应及时覆盖薄膜和草帘等进行养护。
5、同时做好钢筋工程、砌体工程、装饰工程的冬季施工质量管理,原则上砌体工程、粉刷工程在气温降低到0℃及以下情况避免施工。如必须进行时,严格按照《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相关要求,落实各项工序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三)加强冬期施工安全管理
1、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1)要认真制定针对性强的冬季施工安全措施,开展冬季施工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2)根据气候变化,灵活安排不同工种工作,在遇到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立即停止室外作业,及时清除施工现场的积水、积雪,在采取有效的防冻、防滑措施后方可进行正常施工。
(3)加强作业人员生活区的人性化管理,以安全教育促进安全管理,严禁将未完工工程作为住宿场所,宿舍取暖设施应设专人管理,严禁明火取暖和乱拉、乱接电器,加强对职工的预防火灾教育,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职工宿舍发生火灾。
(4)加强消防安全的管理。重点做好作业区、生活区及仓库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到提前防范、重点监控、及时排除火灾隐患,加强对焊接等明火作业的监管,对各类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管理,合理有效配置消防器材,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5)加强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特别是对大型起重机械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传动部分应有足够的润滑油,对易损件必须经常检查、维修或更换,对机械的螺栓,特别是经常振动的零件,如塔式起重机标准节连接螺栓应经常进行检查,如有松动则必须及时拧紧或更换。
(6)加强停工项目现场安保工作,停工项目要配置相应的看守人员,并做好安保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制定相应的值班管理办法,登记好安保人员的详细信息,签订安全协议。
2、加强工人冬季施工安全教育工作
各子(分)公司、项目部要进一步强化冬季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工作,要根据季节的变化和施工条件的要求,把防寒、防滑、防火、防触电等作为重点教育内容,增强冬季施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冬季施工人员安全素质。要特别重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结合施工人员的岗位特点和冬季施工的伤亡事故案例,对施工人员进行冬季施工相关规范、规程等专业知识教育。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
3、开展冬季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各子(分)公司、项目部必须及早做出部署和安排,认真组织开展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大型机械、临时用电、脚手架、模板支架和高处作业安全防护,以及防火灾、防中毒、防滑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要集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坚决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针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按照“三定”原则,彻底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各子(分)公司、项目部要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和地方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制定各自的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对冬季安全责任、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措施等各项工作迅速进行部署与落实。
4、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目前北方部分地区由于降温、环保治理工作开展原因,部分工地进入停工状态,大批民工放假返乡,为了彻底解决民工工资发放过程中的弊端,各分公司、项目部对于民工工资发放要提前做好计划,合理安排,更好地将工资及时稳妥的发放到民工手上,切实树立和维护好公司形象,要求每个单位在民工工资发放前期阶段就要做好相关的控制工作,坚决杜绝出现工资发放不到位或者工头携款潜逃的情况。
5、扎实抓好冬季建筑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各子(分)公司、项目部在冬施期间必须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完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施工工地应做到封闭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现场主要道路和加工区硬化、拆除施工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其中:
(1)施工围挡应规范。在建工地、待建工地及拆迁工地周边必须设置硬质围墙或围挡(主要路段2.5米以上,一般路段1.8米以上),严禁敞开式作业。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无缝隙。对围挡落尘应当定期进行清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2)进出口路面硬化。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施工场地、办公区、生活区应当进行硬化处理,不能有明显浮尘。
(3)冲洗设施齐备。工地门口设置冲洗槽、冲洗枪,确保施工车辆不能带泥上路。
(4)场地无裸土。裸露的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渣土、砂堆、灰堆等应当采取绿化、固化或覆盖等措施,水泥等可能产生严重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要集中存放库房或严密遮盖。施工现场设置搅拌设施的,应当进行密闭并配备防尘装置。
(5)施工无扬尘。在建工地易产生扬尘部位安置喷淋设施,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必须设置隔离、喷淋、洒水装置,采用立体式尘土遮挡措施,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
六、近期发生的较大事故通报
事故案例一:
2019年5月16日11时10分左右,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148号①幢厂房发生局部坍塌,造成12人死亡,10人重伤,3人轻伤,坍塌面积约1000m²,直接经济损失约3430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昭化路148号①幢厂房1层承重砖墙(柱)本身承载力不足,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维持墙体稳定措施,南侧承重墙在改造施工过程中承载力和稳定性进一步降低,施工时承重砖墙(柱)瞬间失稳后部分厂房结构连锁坍塌,生活区设在施工区内,导致群死群伤。
事故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未尽到建设方主体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设项目未立项、报建;结构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组织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个人和不具备结构改造资质的单位;在收到该区域工程停工通知单、知道①幢厂房承重砖墙(柱)本身承载力不足,依然组织人员进行违法施工。
2、施工单位未尽到承包方主体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超资质承揽工程;违规允许个人挂靠,安排人员挂名项目经理,对承包项目未实施实际管理;在没有施工许可证,结构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无施工组织设计、无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进行施工;项目施工现场内违规设置办公区、生活区。
事故案例二:
2018年10月13日7时19分许,徐州市一在建工地塔吊吊运材料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超载吊运导致塔吊倾倒,最终导致2死2伤。
事故直接原因:
1、信号工无证作业,在未知载荷大小的情况下,冒险指挥塔吊作业,致使塔吊超载。
2、塔吊基础节主弦钢管在断口位置存在6mm深的陈旧裂纹。
事故间接原因:
1、塔吊司机对塔吊日常维护保养没有书面的文字记录,对塔吊班前、班后的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起重力矩限制器失灵的安全隐患。
2、塔吊租赁公司未建立塔吊维护保养记录等技术档案,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账,主要负责人未经培训考核上岗,未对施工塔吊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使用无证人员充当信号司索工,且未对塔吊司机、信号司索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曹铮长期不在位。项目执行经理、生产经理韩等2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任职,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合同约定人数要求,未签定起重机械租赁合同、明确有安全技术条件、安全生产责任等事项就安排塔吊进场安装、使用,塔吊作业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到岗。安全总监未认真审核特种作业人员(信号司索工)资格,作为机械管理员对塔吊日常监管不到位。
4、总承包单位未办理塔吊施工备案手续就组织开工,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没有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安全员对自己的职责不清楚、没有依法履行安全员职责(塔吊检测报告结果未出来就开始启用)。
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个人
1、设备租赁公司现场带班人员,负责对塔吊的日常维护保养、塔吊司机和信号司索工的招用,未认真履行对塔吊进行安全检查、日常保养职责,未发现塔吊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提供虚假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日常维护保养表》,且帮助信号工购买办理信号司索工假证。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第一款,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信号工负责信号司索工作,无证作业,明知长短不一的货物不能放在一起吊运,且在未知载荷大小的情况下,仍冒险指挥塔吊作业,致使塔吊超载。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第一款,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塔吊司机,对塔吊日常维护保养没有书面的文字记录,对塔吊班前、班后的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起重力矩限制器失灵安全隐患。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第一款,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责任单位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位,项目执行经理、生产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任职,安全员履职不到位,施工作业时安全管理人员未到位;未签定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也未明确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条件、安全生产责任等事项,未认真审核特种作业人员(信号司索工)资格,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有重要责任。由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人民币35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设备租赁公司未建立任何安全生产台账,主要负责人未经培训考核上岗且履职不到位,未对施工塔吊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使用无证人员充当信号司索工,且未对塔吊司机、信号司索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有主要责任。由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人民币20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3、总承包单位未办理塔吊施工备案手续就组织开工,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没有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有责任。由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人民币20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部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