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1月份安全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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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月份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911月份

安全生产简报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二)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9282号)安排2019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对部分省(区、市)开展了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上海市轨道交18号线土建工11标龙阳路站工程,施工单位为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钢筋焊接工艺试验未覆盖全部钢筋规格及焊工。二是直螺纹钢筋头切平和接头安装质量、工艺检验、现场抽检检验批、安装检验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现场电缆线沿地面明设。四是钢支撑两端均未设防坠落装置。

案例二:山西省太原市阳曲万科金域蓝湾一7#楼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劳务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太原永大宏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分包。二是地下室填充墙未按设计要求设置圈梁,施工单位未按监理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三是局部柱箍筋间距及肢数不符合设计要求。四是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顶层附着支座缺失。

案例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巨华世纪城锦绣13#楼工程,施工单位为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即开工建设。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劳务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呼和浩特市洪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将基坑支护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内蒙古同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分包。三是施工现场混凝土同条件试块留置数量与试验报告中数量不符,涉嫌资料造假。四是混凝土楼板存在大面积裂缝,部分楼梯梁、楼板、剪力墙混凝土存在蜂窝、夹渣、冷缝等质量缺陷。五是作业层电梯井口、楼梯口无临边防护。

案例四:山东省济南市碧桂·公园上2#楼工程施工单位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楼梯板钢筋排距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模板支架立柱间距未采用相等或成倍数间距;未在水平拉杆端部及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性剪刀撑;边梁及悬挑板部位立柱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扫地杆及水平拉杆;部分钢管立柱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未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部分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中心线至支撑点的自由端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五:江苏省南京市南河地区南部地块(新星际园A-A座工程,施工单位为南京德溢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剪力墙竖向钢筋间距、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及平直段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模板支撑架大部分立柱顶端未设置纵横向水平杆。三是模板支撑架边梁处部分立柱悬空,未设置水平杆。四是塔式起重机起重臂拉杆有明显塑性变形。五是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通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后未加盖执业印章。

案例六:浙江省杭州市萧政储出201813号地块二标段工程,施工单位为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车库屋面多处框架梁纵向钢筋绑扎搭接区箍筋未加密设置,弯折锚固弯钩平直段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是现场后浇带二次搭设模板支撑施工方案未报监理审批,且附近局部混凝土构件开裂。三6#塔式起重机专用开关箱与分接照明控制开关箱未分路配电。四16#楼局部模板支撑体系横向扫地杆缺失。

案例七:福建省福州市璞悦湾区一28#楼工程,施工单位为厦门通正建设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多处框架柱纵向受力钢筋变换规格、数量的部位不符合设计要求;多处框架梁纵向受力钢筋弯折锚固弯钩平直段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配电间引出主电缆线沿地面明设,且电缆线有接头,无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三2#塔式起重机塔身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地下一层顶板至地上一层顶板未在模板支撑体系(碗扣式)顶端和底部设置水平剪刀撑。

案例八: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江铃5#楼工程,施工单位为江铃汽车集团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涉嫌转包。二是结构施工图中部分剪力墙构造边缘构件纵向钢筋和箍筋配筋面积小于计算值。三是局部楼梯梁上部纵向钢筋锚固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四是局部剪力墙暗柱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及平直段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五是部分规格钢筋未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试报告。六是局部悬挑板负弯矩钢筋保护层厚度正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七是深基坑工程深度大5米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基坑周边无防护、无排水措施。八是模板支架可调托撑外径及支托板厚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纵横向水平杆缺失。

案例九:河南省郑州市东史马城中村改U03-1-03地块项6#楼工程,施工单位为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塔吊安装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河南拓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分包。二是勘察单位对场地类别判定和特征周期取值错误,导致建设场地地震效应评价不准确。三是塔式起重机力矩限制器失效,变幅小车断绳保护装置失效。四是施工升降机对重钢丝绳防松绳开关失效,超载保护装置失效。五是直插盘销式钢管模板支架边梁、悬挑板部位立柱未沿纵横向设置扫地杆及水平拉杆;部分钢管立柱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未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部分顶托伸出钢管顶部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海南省海口市和谐花园经济适用房工程,施工单位为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楼梯段纵向受力钢筋直径实测值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部分混凝土预制过梁高度实测值不符合设计要求。三是悬挑式操作平台锚固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一:云南省昆明市融庭小区A1地块1#楼工程,施工单位为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即开工建设。二是建设单位直接将地基基础工程单独发包给云南仁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发包。三是局部混凝土楼梯段板厚实测值不符合设计要求。四是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防坠装置失效。五是悬挑式操作平台锚固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二:陕西省西安市金色家园项4#楼工程,施工单位为西安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派驻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涉嫌转包。二是混凝土标养试块留置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三:甘肃省兰州市兰州第三汽车运输公司综合住宅楼工程,施工单位为兰州二建集团建隆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未对12米基坑边坡布置勘探工作,未进行勘察评价。二是混凝土标养试块留置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试块无标识。三是监理单位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及参与验收,总监理工程师未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四是施工单位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非电气技术人员编制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临时用电验收资料不真实,埋地敷设电缆未设路径方位标志。

案例十四: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派胜沁园住宅小18#楼工程,施工单位为宁夏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即开工建设。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能提供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材料,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涉嫌转包。三是部分规格钢筋电渣压力焊工艺检测报告缺失。四是塔式起重机套架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超标。五是施工升降机的附墙装置与建筑物固定的螺栓松动,斜拉杆件螺栓采用其他物件代替。六是外墙部分竖向洞口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五: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省第一机床厂棚户区改11#楼工程,施工单位为西宁永和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2#塔式起重机起重臂与邻近塔式起重机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二2#塔式起重机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超标   

二、集团公司印发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的通知


第一 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工程建设领域行使法定的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本办法所称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法定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通过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后果影响大小,合理划分不同档次违法情形,明确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第三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未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使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程序正当、行政效率、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 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二)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执业证书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六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需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直接发现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确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不影响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等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行政处罚,并需要处以罚款的,由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八 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被批准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移送案件证据材料;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下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处罚建议后,应当7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移送案件证据材料。

第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和证据材料后,认为证据不够充分的,可以要求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补充调查,也可以直接调查取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集中行使部机关行政处罚权工作规程的通知》(建督201796号)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应当7个工作日内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栏目公示,并记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明确履行停业整顿处罚的起止日期,起算日期应当考虑必要的文书制作、送达、合理范围知悉等因素,但不得超过处罚决定作出7个工作日。

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已经受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对其实施责令停业整顿处罚时,应当在折抵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后,确定停业整顿的履行期限。

    第十二 停业整顿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承接发生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时所用资质类别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对于设计、监理综合类资质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承接发生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时所用工程类别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范围是企业承接发生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时所用资质类别。

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处罚的范围是相应执业资格注册的全部专业。

第十三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裁量基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在《裁量基准》相应档次内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按高一档次处罚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2年内再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的;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且存在超越资质、转包(转让业务)、违法分包、挂靠、租借资质等行为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且存在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者买卖租借执业资格证书行为的;

(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多次实施违法行,或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成立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专家委员会,对重大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提供咨询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适时对本办法和《裁量基准》的实施情况,以及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六 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实施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以及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应当参照本办法和《裁量基准》制定相应基准。

第十七 在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 本办法2019111日起施行。《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建法20116号)同时废止。《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建法201537号)与本办法和《裁量基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和《裁量基准》为准。

三、集团公司印发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2019年度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此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对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又作出专门部署1014日,李克强总理组织召开部分省政府主要负责人经济形势座谈会,再次明确提要解决好农民工欠薪问。临近岁末,农民工工资支付即将迎来高峰,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决定,201911152020年春节前,在全国组织开2019年度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重 

此次行动以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等行业为重点,突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国企项目,易受出口贸易摩擦影响的加工制造业企业,以及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的其他企业。

二、行动内容

主要包括:一是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二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国企项目审批监管、资金落实和工程款按期结算情况;三是工程建设领域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保障工资支付制度情况;四是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情况;五是对欠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情况。

三、行动时间安 

行动分阶段进行:

一是集中宣传和自查阶段201911151130日)。各地区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切实提高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自觉性,增强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的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良好舆论环境。同时,要组织动员用人单位对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整改欠薪隐患,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91212020年春节前)。各省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要在本地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抽调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集中排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预警监测,及时发现和化解欠薪隐患,集中力量清理化解历史存量欠薪问题,坚决防止发生新欠。重点实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国企项目欠薪清零攻坚行动,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实时掌握欠薪企业、欠薪人数、欠薪金额,坚决做到欠薪问题不解决不销账。对查实的欠薪违法行为,做两清201910月底前发生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国企项目欠薪案件2019年底前全部清零,其他欠薪案件2020年春节前及时动态清零。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力量,对欠薪问题突出地区开展明察暗访和抽查审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四个意,坚决做两个维,紧密结不忘初心、牢记使主题教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守人民立场,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抓好本次冬季攻坚行动,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落实好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级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动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攻坚行动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采取随机抽查以及暗访等方式,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要进一步健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部门间工作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根治欠薪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为农民工提供高效的维权服务;公安机关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侦办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等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从源头上消除欠薪隐患;其他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的移送和侦办,保持对恶意欠薪行为的高压态势。要进一步落实欠薪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欠薪案件及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向社会公布。对符合列入拖欠农民工工黑名条件的,要做到应列尽列,按规定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联合惩戒,使欠薪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政府部门要将行政处罚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要牢固树立风险防控意识,健全欠薪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工作预案,明确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出现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查明情况,督促企业尽快解决欠薪问题,适时向社会通报情况,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要通过及时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其他渠道筹措资金,清偿欠薪或垫付部分工资(基本生活费),帮助被拖欠工资农民工解决临时生活困难,确保社会稳定。

四、近期发生的较大事故通报

事故案例一:

2018831937分,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溪香岸地下车库工程在顶板混凝土浇筑施工过程中,发生模板支架坍塌事故,造6人死亡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980万元。调查报告显示,项目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员10人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2名相关责任人被追责问责。总包单位因事故责任被罚98万元,而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存在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被罚498万元,共596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

未按国家标准进行模板施工,立杆支承点的工字钢承载力不足导致支撑体系变形过大后,人员违规操作,导致模板支架整体坍塌。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间接原因:

总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派驻具备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现场人员人证不符,人员配备不足,安全员代行项目经理职责;将工程全部劳务分包后,对承包人承建的施工现以包代;施工承包人私自更改施工方案,未进行必要的班组安全技术交底。未按照模板支撑所需提供足够数量合格的钢管、扣件和模板,且发现事故隐患不上报,违章指挥工人违规操作。

事故案例二:

1115日上820分左右,郑州市红专路与姚砦路口金成时代广3期一在建工地基坑发生坍塌,现3名工人被埋1名工人受轻微伤。轻微伤者经诊断已出院。被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部

                            20191025

创建时间:2019-12-04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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